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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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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2 荔农进入市场的组织模式演进与绩效分析
2.1广东荔枝运销组织发展现状
荔枝运销组织体系是指在荔枝运销渠道系统中,作为荔枝运销承担者的运销组织的集合。按荔枝流通环节的层次划分,又有多种组织形式,也就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性和运销效率。主要类型可归纳为:
1.产销合一的荔枝运销组织体系
果农把荔枝直接卖给消费者,不需要各种中介组织做媒介。可节省流通费用,但流通半径小,无法获取规模收益;交易费用和市场风险高。
2.产销分离的荔枝运销组织体系
由中介组织完成水果流通的全过程。如果贩、果菜公司、各种运销商进行收购,经管储运、分配等活动,通过批发或零售的形式,转卖到消费者手中。其特征是: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程度高,交易费用降低;果农与各种中介组织相互独立,靠市场力量调节水果分销中的矛盾。问题是目前中介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其运销范围和能力有限;分散的果农与中介组织未结成利益共同体,处于弱势地位。
3. 产销结合的荔枝运销组织体系
这种运销组织体系与第二种组织体系的流通主体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果农通过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参与了销售环节。其特征在于:产销结合推动了专业化分工与市场化进程;减少了中间环节和利益流失;通过契约关系稳定果农的生产和销售,各利益主体都避免了市场的不稳定性。问题是:荔枝产业化经营虽可起到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但其建立与运行要付出相应的组织成本。而且有效的利益机制是保证这种组织体系持续发展的根本条件。
这种组织形式就是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基于缓和农产品流通中“小农户、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协调和联接农业生产、加工及销售各环节的分立状况。广东是我国较早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地区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公司+基地+农户”等各种产业化经营模式。截止2005年底,广东省有各种产业化组织7752家,按组织类型分,农业龙头企业占总数的22%;中介组织12%;专业市场占4%;其它类型(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等)占45%。按产业细分,我省种植类产业化组织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其以蔬菜、水果为主,水果产业组织约有1390多家。畜牧业则紧随其后。
在变迁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以及“专业合作社”。
2.2 荔枝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绩效分析
2.2.1 “公司+农户”组织形式
特点是:通过双方事前签订的契约,农户家庭分工生产规定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负责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与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服务可能包括产前和产中,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农户和公司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该种组织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农户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可以实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增强市场谈判能力,最终增加了收益。
问题是: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约约束的脆弱性以及组织有效协调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组织的整体目标被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签约与履约之间的时滞性、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以及经济人假设会引发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事前契约中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把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相对应,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企业有从市场上进行收购的动机。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契约双方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此外,契约中关于农副产品按质论价的规定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双方的讨价还价所造成的交易费用增加也会导致契约的不稳定。
2.2.2 “公司+合作社+农户”
制度安排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公司负责加工与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充当中介,主要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公司提供服务,如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或粗加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契约之和。企业接近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收购及粗加工,然后由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
表面上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较“公司+农户”要复杂,然而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此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
问题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不能制约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企业也不能完全制约合作社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合作社本身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容易因农户的进出自由导致解散,从而使该组织形式返回到“公司+农户”。如何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稳定性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2.2.3 “专业合作社”
与上述充当起中介功能的合作社相比,“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自发组织、自己管理的互助组织,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以及实体功能。
“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与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代表农户与市场进行谈判,还通过向农户提供科学技术和科技信息,提供更广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户进入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单个农户因劳动力供给、管理能力及土地可获得性的制约使得经营规模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甚小,而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则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市场势力。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对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较低且农户承担更多的风险,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农户有动力组建“专业合作社”。
问题是:任何组织都存在内部管理费用,“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合作社不仅是社内成员之间利益的联结,也是建立在成员团结、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合作社降低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基础在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可度。“专业合作社”代表社内成员的利益,在利益分享时难免因贡献差异而发生分歧,协调的难度增加,导致管理费用相应增加。
近年的发展趋势是:由“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逐步向“公司+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方向过渡。
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基层组织全面更新,使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彻底分离,从政策与制度上鼓励、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真正能够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专业协会组织,并在此基础上逐级联合,逐步实体化,形成“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农户”模式。
从发达国家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来看,“公司+合作社+农户”与“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共存并发挥作用,不存在必然的替代关系。以美国为例,1993年,“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占奶制品的85%,棉花产品的35%,谷物/花生的42%,水果/蔬菜的21%,牲畜的10%(Cook,1995)。即使在一种组织形式发展最充分的领域,另一种组织形式也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完全控制某一行业市场的情况非常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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