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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7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种苗是农业的“芯片”。品种是第一生产力。近几年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新品种以几百万、几千万转让费将新品种卖给一些公司或商家的报道,那么新品种转让后,果农在没有购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合法种植该品种,就成为一个问题,尤其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新品种,若没有得到授权许可是否可以自繁自种?新规从字面上看是明确了。该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对已授权新品种在果农家庭承包合同地自繁自种和利用新品种做为育种材料培育新品种时不被追究侵权责任,这对广大果农是有利的。 保护新品种研发培育者的权益有利于我国种苗业追赶世界先进水平。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公约上使用的是UPOV国际公约 1978 年版本,但UPOV公约 1991年版本规定被保护的品种自繁自种和作为育种材料也将受到限制,这将使得我国果树育种工作面临极大地挑战。这次最高法的新规有了新说法。与果树有关的重点有以下几点。 1、新品种合法来源抗辩 第十三条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意思就是,张三从李四处购买了一种种苗,但张三不知是授权品种,张三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张三繁殖该种苗并销售,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其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相对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对符合合法来源构成要件的善意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是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的必然结果,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2、农民自繁自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群体庞大。作为一种反哺机制,我国保留了农民对种子自繁自用的权利。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作出界定,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中的“私人非商业性行为”属于这一侵权例外。 3、新品种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意思就是新品种权利人自行繁殖种植或者许可他人繁殖种植的种苗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的行使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得到普遍适用,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此亦有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原则既合理保护了品种权人利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流通。如果不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则品种权人对于其合法售出且已经获得合理利益回报的繁殖材料,仍可以对后续合法获得该繁殖材料的销售者任意主张权利,既对销售者不公平,又妨碍了商品的正常市场流通。考虑上述理由,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肯定了权利用尽原则。 4、作为育种材料可以合法的使用授权品种 (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 (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就是说尽管是授权新品种,但作为育种素材时,没有支付专利费用也可以加以利用。这对于中国果树界是一大利好,尤其对樱桃行业,现在很多好品种都是国外培育的而且有专利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传基因对后续育种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尽管没有购买专利权,但可以将其用于培育新品种。(本文解读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所做,可能有偏差,仅供参考) 原创 果树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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