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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机果品发展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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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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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果品是国际流行的新型果品生产技术。按照《生产技术准则》的要求,有机果品的生产过程必须选择远离城镇、交通干线、垃圾处理厂等有污染源的地区,而且生产基地的空气应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有害物质,不仅确保果品安全和人身健康,更重要的是确保土壤、空气、水质不受污染,建立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农业生产体系。
  据了解,2008年,北京的有机果品栽植面积有望达到25万亩,占果树种植总面积的10%,而目前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仅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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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3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菏泽
中国有机果品认定归认监委,大家认为认证是否客观,通过认证是否就是是有机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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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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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有必要性无可行性。在一个相对偏远封闭的点有可能行,面的施行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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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韶关
纳闷?为何国外的认证一般都是非管办机构,中国却都是官方机构。
国外大公司还是很注重认证的。认证不一定都真实可靠。但至少多了些监督。
认证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有利益才有认证;没有利益谁愿意拿认证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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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有机食品只是一个炒作的噱头,即使产品合格,过程却不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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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株洲
呵呵,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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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有機農業是本世紀必然發展趨勢.有機農業+生產履歷=優勢.強勢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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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楼主对有机认证的认识有一定片面性,有机认证部仅仅要控制生产过程的各个因素,同时还强调产品的采收、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这些环节都处于有机法律(法规)的管理下,这样整个过程才叫做有机食品(产品)。
此外,我身居北京,对京郊的农业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不知楼主这:北京的有机果品栽植面积有望达到25万亩的数据是从哪里来的?但是以我从2001年开始参与有机认证工作的经验,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我考察过欧洲市场--有机产品最早的发源地,有机产品的比重也不过占2-5%。中国的有机栽培绝对面积大于欧洲,但是比例绝对是远远小于欧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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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为了阐述有机农业的相关问题,我将分三部分部分介绍:
一。有机农业(农产品)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二。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
三。有机认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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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一.有机农业(农产品)的历史与近况
工业化革命以来,以高度集中、高度专业化、高劳动生产率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石油农业在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大发展,成为世界农业发展的主流。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以重开发轻保护、重生产轻管理,重产量轻质量,重效益轻环保和高投入高产出为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如植被迅速减少、水土流失加剧、土壤肥力下降、沙化和盐碱化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使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因此,人类亟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自己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重新认识大自然、了解大自然,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正是在这种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全球有机农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有机农业因其倡导的健康生产和健康消费观念、产品(食品)安全意识、质量标准而被广大的消费者所认可,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有机农业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和瑞士,这在当时是对应刚刚起步的石油农业而产生的一种生态和环境保护理念,而不是一种实际的行动。20世纪40-50年代是发达国家石油农业高速发展的年代,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日趋严重,因此就有一部分先驱者开始了有机农业的实践。世界上最早的有机农场是由美国的罗代尔(RODALE)先生于20世纪40年代建立的“罗代尔农场”。随着现代石油农业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影响的日益加剧,发达国家纷纷于20世纪60和70年代自发建立了有机农场,开始了有机农业的实践。1972年,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在欧洲成立的,它的成立是有机农业运动发展的里程碑。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有机农业的侧重点不同,对有机农业概念的理解不同。
    欧洲把有机农业描述为,一种通过使用有机肥料和适当的耕作和养殖措施,以达到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的系统。有机农业生产中仍然可以使用有限的矿物物质,但不允许使用化学肥料。通过自然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化学物质控制杂草和病虫害。
    美国农业部把有机农业定义为是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在最大的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地采用作物轮作、作物秸秆、畜禽粪肥、豆科作物、绿肥、农场以外的有机废弃物和生物防治病虫害的方法来保持土壤生产力和可耕性,供给作物营养并防治病虫害和杂草的一种农业。尽管该定义还不够全面,但已描述了有机农业的主要特征。
    总而言之,有机农业生产系统是基于土壤、植物、动物、人类、生态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的原则,主要依靠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提高自然中的生物循环。国内外有机农业的实践表明,有机农业耕作系统比其他农业系统更具竞争力。有机生产体系在使不利影响达到最小的同时,可以向社会提供优质健康的农产品。
    所以,有机农业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人工合成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这些技术包括选用抗性作物品种,建立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作物轮作体系,利用秸秆还田,施用绿肥和动物粪便等措施培肥土壤保持养分循环,采取物理的和生物的措施防治病虫草害,采用合理的耕种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产体系及周围环境的基因多样性等。
    有机农业是传统农业与现代科技的结晶,生产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物质,因此,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化肥、农药对土壤的侵蚀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还可以防止有益天敌因化学农药而大量死亡,以及害虫因化学农药而产生抗性的负面影响,增加生物种群的多样化,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同时有机农业还可以减少农产品有毒物质的残留,生产出健康有益的安全产品(食品),还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向优质、高效、安全和可持续方向发展。因此,有机农业将逐步成为当今国际性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
    有机农业在二战以前就开始在一些西方国家萌芽。起初只是由个别生产者针对局部市场的需求而自发地生产某种产品,以后逐步由这些生产者自发组合成区域性的社团组织或协会等民间团体,自行制定规则或标准指导生产和加工,并相应产生一些专业民间认证管理机构。由于它的产生是自发性的,在管理、检查、监督等方面不可能形成完善的体系,同时由于当时的有机农业过分强调传统农业,实行自我封闭式的生物循环生产模式,排斥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因此,未能得到广大农民与政府的支持,发展极为缓慢。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发达国家伴随着工业的高速发展,由污染导致的环境恶化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工业污染已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这些国家感到有必要共同行动,加强环境保护以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确保人类生活质量和经济健康发展,从而掀起了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主的各种替代农业思潮。20世纪90年代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得到全球的共同响应,可持续农业的地位也得以确立,有机农业作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和一支重要力量,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无论是在规模、速度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质的飞跃。这一时期,全球有机农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单一、分散、自发的民间活动转向政府自觉倡导的全球性生产运动。主要表现在:
1)首先,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组织进一步扩大。作为倡导和监督世界有机农业的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简称IFOAM),于1972年11月5日在法国成立。成立初期只有英国、瑞典、南非、美国和法国等5个国家的代表。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IFOAM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广泛、最庞大、最权威的一个拥有来自120个国家700多个集体会员的国际有机农业组织。全世界不同程度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国家已多达130多个。亚、非和拉美各约30个国家,其余为欧洲、北美和澳洲国家。
2)有机农业生产的规模空前增加。根据国际贸易中心(ITC)统计,2000年全球有机农业种植总面积达680万hm2,欧洲有机经营的土地面积占常规经营的比例最高。2001年,全球的有机耕地面积约为1580万hm2,2002年,达1720万hm2 ,大洋州占 44.92%,欧洲占24.79%,南美和中美占21.56%,北美占 7.73%,亚洲占 0.55%,非洲占0.36%;2003年,全球有机耕种面积达到2400多万hm2。
3)有机农业发展速度快。根据世界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有机农业面积变化和年增长率情况统计数据分析,可以表明全球有机农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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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二.有机产品认证标准
与其他行业有所区别的是,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的标准化起源于民间团体。英国土壤学会早在1967年就制订了协会的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各地的农民团体开始把有机农业的原则具体化到标准中。一些团体建立了他们自己的认证体系,以向购买者证明贴有有机标签的产品是按照他们的标准生产的。1973年成立的美国加州有机农民协会(CCOF)也为有机产品制订了标准。有机物质评估研究所(Organic Materials Review Institute,简称OMRI)开始就是由CCOF资助成立的,目前已成为美国政府制订有机农业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质表时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日本也是如此,日本自然农法国际研究中心(MOA)在1987年5月公布“自然农法技术推广纲要”作为有机农法的标准。
    1972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成立给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标准化带来了新的契机。1978年,IFOAM制定并首次发布了关于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该标准对协调世界范围内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发挥了巨大作用。该标准每2年修订一次,成为许多民间机构和政府在制定他们自己的规则或法规时遵循的主要依据,它对于欧盟有机标准的制订也发挥了重要影响。1992年IFOAM设立了IFOAM认可计划,制定了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标准和认证程序进行审核。世界范围内有许多知名的有机认证机构申请IFOAM认可,至2004年底已有32家认证机构获得认可,另有多家认证机构正在接受IFOAM认可评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是中国唯一获得IFOAM认可的有机认证机构。获得IFOAM认可的有机认证机构之间可以实施互认,因而其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由此可见IFOAM标准对全球有机产业圈的巨大影响。
    20世纪90年代,随着有机产品市场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各国政府开始关注有机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法国、西班牙、丹麦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率先制订了有机法规。1991年欧盟制订了EU Regulation EEC 2092/91“关于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标识的条例”, 并随后在1992发布了Regulation EEC 2078/92。前者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要求。后者则更多着眼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生产方法。通过EEC 2078/92,存在着对有机农业进行财政支持的机会,因为有机农业生产方法显然体现了对于环境的关怀。
    EEC2092/91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标识、检查体系、从第三国进口以及在欧共体内部自由流通等进行了规范。该条例自发布至今,经过了20余次的修订或补充。在1999年7月,欧盟对该条例做了重大的补充:(1)增加了有机畜禽生产、有机蜜蜂和蜂产品生产的标准(EEC1804/1999);(2)增加了对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的控制。澳大利亚、阿根廷、以色列等国敏锐地意识到欧洲有机产品市场的潜力,随即制订了相应的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并获得欧盟的等同性认可,从而成功进入欧盟有机产品第三国名单。
    EEC2092/91是第一部区域性的法规,而且欧盟是有机产品最大的市场之一。欧盟内部和以外的企业如果希望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符合该法规的要求。因此它对于以后制订的有机法规和标准的内容产生了重大影响。EEC2092/91虽然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有机产品法规,但它或许是目前为止对有机农业运动发生影响最大的法规。
    欧盟有机产品标准与欧洲的共同农业政策(CAP)关系密切。CAP于1962诞生,目的是降低欧洲对进口的依赖,增加国内产品生产。CAP的其他目标包括为欧洲的生产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生产标准,保障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价格。通过与生产和价格相联系的补偿性补贴,以及出口补贴和进口税,CAP的目标基本实现了。该政策的结果之一是大量商品的过剩,需要大量政府投资来维持物价。2000年,欧洲各国政府用于CAP的费用达到了400亿欧元(DEFRA, 2003)。因此,从1962开始CAP进行了多次改革,以促进农业发展,同时解决它伴生的一些问题,比如商品过剩和环境污染等等。
    除欧洲联盟委员会以外,其他国际机构也对欧洲的有机农业法规发生了重要影响。这其中包括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odex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成立的一个机构,专门负责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食品的公平贸易。通过FAO和WHO,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了大量的指南和行为准则。关于有机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指南制订于1999年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2003)。ISO虽然还没有制订有机农业标准,但是,ISO Guide 65为有机认证机构提供了认可的框架。尽管不是直接负责为欧盟制订有机农业政策,上述机构还是为许多欧洲政策提供了框架基础。
    美国在联邦有机法规制定前,已有28个州施行“有机食品法”。其中以俄勒冈州最早制订,在1974年即施行。加利福尼亚州在1979年制订有机食品法,后来在1982年、1990年又分別修订。美国联邦在1990年制定国家“有机食品生产法”,而且根据该法要求于1991年设立了国家有机标准局,负责制定有机产品标准。但是由于美国农业部和民间有机运动存在重大的分歧,公众经过漫长的等待才在1997年12月16日见到了该标准的草案,并经过反复的讨论修改,终于在2000年12月21日在《联邦注册》(Federal Register)上发布了最终标准“NOP”,该标准于2002年10月正式生效。
    日本政府也很早开始关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1984年颁布的 “地方增进法”,虽然是为了增加耕地生产力和稳定农业经营而建立的,但其中主张利用堆肥来改良土壤,也与有机农业有关。农林水产省于1993年4月制定并施行“有机农产品等青果物特別表示准则”,力图规范有机农产品的标识,但是米、麦的标识还未包括在内,此准则的重点只放在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上,与生产者关系不大。由于该指导方针不具备强制力,所以致使标识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况。而消费者和生产者对独立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期望日益迫切。有鉴于此,日本农林水产省基于修正的JAS(关于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标志规范化的法律),于2001年制订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规格(标准)。
    JAS法特别规定了对有机食品小包装业者和进口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标准。在有机农产品的流通中,小包装(例如将箱装转为小包装)会导致包装形态的变化。这时,贴在原来包装、发货单等处的有机JAS标志会因小包装化而丢失。为了使小包装后的农产品能作为有机农产品流通,就有必要重新贴上有机JAS标志。进口农产品也必须接受日本的标志管理。未贴日本有机JAS标志的产品,必须删除“有机”标识,否则不允许在日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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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机产品标准的发展
有机产品在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起步的,当时欧盟进口商在我国寻求有机食品的供应,启动了我国有机产品的开发,因此我国的有机产品标准制订起步也较晚。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4年成立了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从事有机产品标准和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研究制订工作。通过多年的探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1年发布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80-2001《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该标准是以FAO/WHO“关于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贸易的指南”(CAC/GL32-1999)、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有关地区和国家的有机生产标准和条例,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行业的有关标准而制订的。
   2003年前,由于没有制订和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国家标准,因而,各个认证机构执行的认证标准也就各不相同,OFDC(国家环保总局)执行的是根据IFOAM基本标准制订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有机茶认证中心(浙江省农科院茶科所)执行的是自行制定的有机茶标准,中绿华夏最初执行的则是AA级绿色食品标准。外国有机认证机构在中国开展认证工作时则各自执行各国或各地区的标准,欧盟批准的认证机构执行的是欧盟EEC2092/91法规(标准),美国批准的认证机构执行的是美国国家有机标准(NOP),而日本批准的认证机构执行的则是日本有机农业标准(JAS)。虽说这些标准在原则要求方面(禁止使用合成的农用化学品,禁止转基因技术及生物,转换期、缓冲带、轮作、销售量控制等等)是基本一致的。然而,在认证过程中执行标准上实际存在的差异已经导致认证活动中出现了明显的混乱现象。
    国家认监委在接管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权后,其下属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开展对有机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即开始了“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认证规范” 的制定工作,多次召集各方面专家对今后将要执行的规范进行讨论。由于OFDC在申请IFOAM国际认可过程中,根据国际专家的咨询意见并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对OFDC有机认证标准进行了多次修改,其实施的新版标准既符合国内实际情况,又做到了与国际基本接轨,因此成为制订该规范的主要依据。2003年8月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作为国家标准蓝本的“有机产品生产与加工认证规范”正式发布实施。
    从2003年底开始,国家认监委(CNCA)即组织环保、农业、质检、食品等行业的专家开始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的成员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发展国内和国际有机产品市场出发,既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又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借鉴了IFOAM基本标准、联合国食品法典CODEX标准、欧盟的EU2092/91法规(标准)以及美国的NOP标准等国际和国外标准,经过一年多反复多次的讨论与修改,最终形成了标准草案,并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在经过认真修改后,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于2005年1月19日共同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国家标准的标准号为GB/T 19630-2005分为四个部分,即GB/T 19630.1-2005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和蜂产品4个内容,作物种植中又附加了食用菌栽培和野生植物采集的内容)、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 标志与销售以及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4部分 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单列为国家标准的一个部分,这在国际上属于第一次,表明了有机产品认证中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有机产品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有机产品事业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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