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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再用抓住的话,轻的是罚款,合作社、公司基地等单位的罚5万-10万人民币,个人罚1万以下。重则坐牢。全国都这样,是近期农业执法重点工作,务必重视。先看看广西荔浦市的执法宣传情况。
7月28日,砂糖桔主产区广西荔浦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一则《关于禁止销售使用丁硫克百威和不建议使用丙溴磷、三唑磷的通告》,此通告一出,相信在荔浦的农资界与桔农中会引起不少反响。因为这几种农药往往占了一些农资店的很大销量,对于果农,作为使用多年的农药,如今不能使用了,多少有点不适应。我们来仔细看一下这则通告: 通 告
 用丙溴磷、三唑磷的 通 告
为确保荔浦市柑橘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552号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 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丁硫克百威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荔浦市辖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丁硫克百威。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仍继续销售、使用丁硫克百威的农资经销商,一经查实,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依法予以处罚。
三、凡挂果树不建议使用丙溴磷、三唑磷的等残留期长农药,如销售、使用残留期农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 28日
来源: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相关链接:
农业农村部第2552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相关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我部决定对硫丹、溴甲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等5种农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撤销含硫丹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三、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 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各位农友务必要转发告知周边农友,这是近期各地农业执法中的重点工作,务必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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