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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农业部
本报讯 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激励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从今年11月22日起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日期应当使用公历,但证明文件除外。经育种者许可,在大陆销售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的;或者在大陆以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的,视为申请品种未丧失新颖性。 (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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