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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春风无意 于 2010-10-26 13:21 编辑
今天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通知书,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单位原来的食堂要拆掉重建,原来的食堂搬迁到篮球场的临时板房里,从搬迁进板房的那一天开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不断来找麻烦,要我们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原来的卫生许可证要被作废。因为搬迁距离不超过100米,所以我一直觉得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没有道理,因此也一直不理不睬。一直到今天,收到了他们的事先告知书,罚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并且陈述和申辩时间只截止到29日。请教内行,这样罚款是否合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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