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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鲜梨的扦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鲜梨的检验。
2 术语
2.1 外观质量
2.1.1 果型:系指具有本品种固有的正常形状。
2.1.2 色泽:系指具有本品种固有的正常颜色和光泽。
2.1.3 果面洁净度:系指果实受灰尘、药物残留及其他有碍卫生物质的污染程度。
2.2 规格:系指按果实的最大横断面直径或重量划分的组别。
2.3 缺陷果(不完善果)
2.3.1 断、干梗果:系指失去正常果梗或果梗枯萎达一定限度者。
2.3.2 碰、压伤果:系指果实被碰、压后,伤处未破皮略微下陷、色泽变暗尚未腐烂者。
2.3.3 磨伤果:系指果实在生长期因枝叶磨或在采摘、包装、储运过程中,致使果面蜡质层受损变色而形成的损伤。块状的按合并面积计算,网状的按分布面积计算。
2.3.4 刺伤果:系指果被刺伤破的损伤果。
2.3.5 结疤损伤果:果实在生长期间被冰雹击伤或其他外来机械伤,伤处已愈合,形成斑痕的果实。
2.3.6 病害果:系指炭疽病、轮纹病等病原菌侵染,尚未腐烂的果实。
2.3.7 黑心病果:系指因贮藏不当,由果核开始形成变色的生理性病害果。
2.3.8 腐烂果:系指受病原菌侵染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腐烂的果实。
2.3.9 青疗果:系指果实在生长期被病虫侵害或雹块击伤表皮未破其伤处果肉形成的软木化。
2.3.10 食心虫伤果:系指食心虫类幼虫侵害的损伤。
2.3.11 其他虫伤果:系指除食心虫外害虫侵害所造成的虫伤。
2.3.12 冻伤果:系指果实处在冰点以下的低温影响致损者。
2.3.13 萎缩果:系指果实失水、果皮松弛,呈皱缩状态者。
2.3.14 药害果:系指因使用农药而造成的果面损伤。
2.3.15 邻组果:系指果实最大横断面直径或重量与相邻组别相同的果实。
2.3.16 隔组果:系指果实最大横断面直径或重量与相隔组别相同的果实。
3 扦样
3.1 批次
以同品种、同组别、同堆垛、同批次做一扦样单位,但最大批量不超过2000件。
3.2 扦样数量
扦样数量按表1规定。
表 1

3.3 扦样方法
3.3.1 扦样前根据报验单、合同就商品品名、组别、批号、标记、件数、堆垛情况逐一核对无误。符合出口要求后再扦取样品。
3.3.2 按照货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扦取代表性样品。
注:扦样人员得因商品品质、包装、堆存情况的不同或依据合同规定,酌情变更其扦样方法或扦样数量。
4 检验
4.1 检验流程

4.2 包装检验
4.2.1 外观检验:检查纸箱上的商标,批号等是否齐全清晰;纸箱有无破损、受潮、污染及是否坚固清洁;检查箱底、箱盖装订及粘封是否严密牢固、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及有关规定要求等。
4.2.2 内包装检验:检查包装纸或套大小是否符合要求,包果排列是否严密整齐,垫板、格是否符合卫生和有关规定要求。
4.3 外观检验
4.3.1 用具:开箱钳(剪)、放大镜等。
4.3.2 步骤: 在自然散射光或有足够照度的场所逐箱开启。撤除包果纸或套,果实平摊在检验台上,按照本方法2.1的规定对样品整体进行感观鉴定,检查该品种规格应具有的形状、色泽、果面特征以及外观匀整度和洁净度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标准的要求。
4.4 规格(组别)检验
4.4.1 用具:分组量果器,感量为0.002kg的台秤。
4.4.2 方法步骤:将检验过外观的全部样品果逐个用分组量果器或衡器准确地测定,将不符合本组别的果实拣出,并记录个数,按式(1)~(3)计算隔组果、邻组果或小果占总果数的百分率。
Int = n1/n × 100 ........(1)
Nei = n2/n × 100 ........(2)
Sm = n3/n × 100 ........(3)
式中: n─—样品个数或重量,个或g;
n1─—样品中隔组果个数或重量,个或g;
n2─—样品中邻组果个数或重量,个或g;
n3─—样品中小于合同规定最小横径的个数或重量,个或g;
Int─—隔组果(interval group pears)百分率,%;
Nei──邻组果(neighbouring group pears)百分率,%;
Sm─—小果(small pears)百分率,%。
4.5 缺陷果(不完善果)检验
4.5.1 检验用具:5-10倍放大镜,不锈钢刀、感量0.002kg台秤。
4.5.2 检验方法:将检验过规格的全部样品,按照本方法2.3缺陷果的解释及合同或有关标准规定的品质要求,逐果进行鉴定,对不易鉴别的项目,可借助放大镜或水果刀剖开检视,将缺陷果分别拣出,称重或数记其个数,并分别做好记录,按式(4)计算百分率:
De = g/G × 100 ................(4)
式中:De─—总项或单项缺陷果(defect pears)的百分率,%;
g─—检验样品总项或单项不合格果重或个数,kg或个;
G─—检验样品总重量或总个数,kg或个。
4.6 重量鉴定
4.6.1 对衡器的要求:用于计重的衡器,必须经国家计量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使用的有效期内,被衡重的商品,每件重量值应大于衡器的最大称量值的1/5,特殊情况也不得小于衡器最大称重值的1/10(如100kg的台秤应使用称重10~100kg)。
4.6.2 对现场检验所使用的衡器,必须备有检验砝码,供随时检验使用。
4.6.3 衡重方法:抽查净重可与检验品质同时进行, 从果箱中检出全部鲜梨,称记其净重,将应抽查的果箱依次衡重完毕,将每箱实衡净重相加,与标明重量相比,计算其重量溢缺,其计算公式如式(5):
G - g
E = ───── × 100 .........(5)
G
式中:E─—溢缺重量百分率,%;
G─—实际取样品的标明净重总和,kg;
g─—实际取样品的实衡净重总和,kg。
5 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检验结果有效数字为0.1%,其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广福、孟东升、韩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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