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邦农人之家

 找回密码
 加入农人之家大家庭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909|回复: 1

新《种子法》配套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种业人必看!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1462

帖子

165 小时

在线时间

0

好友

★溉帮★五袋长老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UID
218083
鲜花
12204 朵
农币
55173 枚
发表于 2016-8-1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柬埔寨

马上加入农人之家,结交更多农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农人之家大家庭

x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审批权下放
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如实行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下放育繁推一体化许可审批、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2016年7月8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日前,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特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种子生产经营将有五方面调整
为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加快现代种业发展,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此次修订,一是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常规作物原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是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固定资产金额和先证后照管理的要求。
四是建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五是完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1.webp (1).jpg 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和第五章“种子经营”以及第六章“种子使用”等相关内容合并,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明确不再按种子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

《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相关材料,也可不提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许可证副证应当如何变更?
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许可办法》提出: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考虑到各地行政审批改革进展不一,对确实不能当场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可进一步细化副证变更程序。

副证变更实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等规定的申请材料),且与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提交的信息一致,即可变更副证相关内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请企业在申请变更副证载明事项时,应当主动声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说明申请生产经营品种涉及新品种保护及书面授权等相关情况。

种子企业如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各环节活动的真实记录,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事后监管。新《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要求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种子样品。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持证种子企业不是备案的主体,但对于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持证种子企业应当在申办许可证时或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原《种子法》相比,增加了“当地”二字。因此,《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

农民个人应当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当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同时,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民自留种串换行为。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信息来自玉米联盟,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7006

帖子

455 小时

在线时间

16

好友

★溉帮★五袋长老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UID
220435
鲜花
3541 朵
农币
16986 枚
居住地
广西 贺州
专职
园艺爱好者
发表于 2016-8-2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贺州
帮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客户端|关于我们|联系我们|规则制度|隐私政策|小黑屋|活动|水果邦 ( 京ICP备06047721号-4 )

GMT+8, 2025-5-11 12:09 , Processed in 0.060803 second(s), 33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