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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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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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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合作社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哪些要求?
  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5、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的规定;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8、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办理完毕?办理登记是否是收取费用?
  答: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9、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原因有哪几种?应如何处理?
    答: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有以下四种: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第二、第四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1、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12、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1)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什么时候施行?
    答: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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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我这里好象都还没听说有这个东东的,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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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基地
发表于 2009-9-28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运城
我们最近刚成立了一个桃果专业合作社,我们希望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为此,我们做了很大的努力!可是真正理解的人不多,人们并不把自身的希望同合作社的发展往一起联系!这事做起来很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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