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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水果店装修 电工突然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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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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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老板为开张请人装修店面,谁知电工第一天即坠落身亡。死者家属与老板、介绍人之间产生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前,奉贤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施老板赔偿原告因家属茅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初,施老板在奉贤区庄行镇租借了一间店面房,准备装修后经营水果。9月10日,施老板托熟人老金请一位电工来店内装修。老金当即联系了电工茅某。茅欣然应允,立即骑自行车来到水果店,谈好工钱后即开始干活。当日中午12时,正当茅站在梯子上装电线开关时,突然从上面摔落下来倒地受伤。施老板和老金连忙送其至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严重于当晚去世。
   
    料理完丧事后,茅的母亲及妻子将施老板与介绍人老金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老金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认为茅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施老板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施老板则强调与茅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自己确因装修需要托老金帮忙找个电工,当天中午茅到店内边抽烟边看房子结构,尚未开始工作即因旧病复发倒地身亡,因此自己对茅的死亡没有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施老板和茅之间是否形成了雇佣关系,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倒致死。
   
赔偿损失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施老板因开店装修需要,请老金帮忙找个电工,老金即介绍茅到该店干电工活。根据施老板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茅已谈好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对雇佣事宜已达成一致,该口头劳务合同成立,双方的雇佣关系已经形成。其次,关于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摔倒的问题,施老板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道:“茅抬头看房子结构,突然向后倒去。”水果店员工小侯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也谈道:“茅在向上抬头看顶上装饰用的电线时倒下去了。”从该两节内容来看,茅在与施老板谈好价格后,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电工的准备工作。由此,可以认定茅在摔倒时已处于从事雇佣活动中。另外,对施老板所述的该损害后果系茅自身疾病导致的答辩意见,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该答辩意见难以采信。因此,对于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施老板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奉贤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老板赔偿原告因家属茅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7487元。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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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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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0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原帖由 eathworm 于 2008-1-10 07:51 发表
乖乖,这么吓人。

赫赫,一切以小心为妙,这样的话店估计也开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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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两个家庭毁了,真遗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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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我觉着人家这个要开水果店的老板也太倒霉了,生意没做成反而还要给一大笔钱给别人,真是这世道.还没开始工作就死了,真是亏死了.有时我觉得法律也不公平.像有个例子,一个小偷偷别人自行车,被车主发现了,车主就追咯,结果小偷骑着人家自行车跑,跑到马路上被车撞断了脚,结果那个小偷把人家车主告上了法庭,要人家赔钱,最要命的是法院还真要车主赔钱.我的妈哟,这一度成为争议哟.我的妈哟,什么公平,什么世道,如果我看见别人偷我东西,不追才怪,那人家偷了东西,都跑都往别人车上撞一下,那车主的利益在哪.
再大的财富都是由一分一角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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