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邦农人之家

 找回密码
 加入农人之家大家庭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49|回复: 0

烟台市“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1万

帖子

2254 小时

在线时间

537

好友

★版主★

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Rank: 47

UID
8184
鲜花
12849 朵
农币
140010 枚
发表于 2008-1-7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渭南

马上加入农人之家,结交更多农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农人之家大家庭

x
(2007-01-19)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规范“烟台苹果”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苹果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台苹果”生产、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台苹果”是指:以“烟台”地名命名,在原产地域范围内按《烟台苹果》国家标准生产的苹果。

   第四条  “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负责“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管理“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  “烟台苹果”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8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为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图案。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填写《“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简介;

    (二)原产地域果园证明;

    (三)苹果收购凭证;

    (四)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第九条  “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组织苹果协会、果树推广部门及专家对苹果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 予以注册登记,发给《“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持有《“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使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产品上或包装物上。《“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以及粘贴用的“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由“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定量发放。“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十四条 “烟台苹果”原产地域果园证明由当地质检部门和农业部门核发。

   第十五条  “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每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10月至12月。

   第十六条  “烟台苹果”果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苹果协会、果树推广部门要帮助指导果农按规程种植栽培,建立苹果生产、销售台帐。

   第十七条  贮存“烟台苹果”的仓库、场地要清洁,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台帐清楚。

   第十八条  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标志。销售单位和个人进货销售时,应当验明《“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和其它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烟台苹果”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烟台苹果》国家标准及相应等级。

   第二十条  指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或其它质检机构对获准使用“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苹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烟台苹果”管理办公室将报请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建议撤销其“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撤销使用原产地域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2月25日印发)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客户端|关于我们|联系我们|规则制度|隐私政策|小黑屋|活动|水果邦 ( 京ICP备06047721号-4 )

GMT+8, 2024-4-23 16:40 , Processed in 0.022921 second(s), 2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