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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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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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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勇、周华伟。

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猕猴桃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不合格的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猕猴桃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8210-1987 出口柑桔鲜果检验方法
GB/T 8855-1988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2293-1990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 12392-1990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方法 荧光法和2,4 -二硝基苯肼法
NY/T 425-2000 绿色食品 猕猴桃
SN/T 0188-19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腐烂果
已遭受病原物的侵染,细胞分离、内部组织溃败,部分或全部丧失食用价值的果实。
3.2
损伤果
在生长、采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因昆虫、鸟类和机械外力等原因造成伤害和损伤的果实。
3.3
缺陷果
存在影响感官质量或内在品质缺陷的果实。包括生长裂口果、早期日灼伤果、愈合虫伤果、畸形果。
3.4
不合格果
腐烂果、损伤果和缺陷果统称为不合格果。
4 抽样
4.1 检验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产地、同批采收的果实为一检验批,最多不超过2000箱。大于2000箱的,另列批次。
4.2 抽样方法
从同一检验批中,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本。
4.3 抽样数量
4.3.1 感官检验抽样数量
感官检验抽样数量见表1,但批量少于5箱的,应逐箱开启。
表1 感官检验抽样表
单位为箱
批量 抽样数
≤5 全数
6~100 5
101~300 7
301~500 9
501~1000 10
1001~2000 15
4.3.2 理化检验抽样数量
从感官检验抽取的样箱中,每箱抽取相同的果实,最低取样量按照GB/T 8855-1988中5.4的规定执行,即不少于3kg。平均分成三份,其中一份检验,一份复验,一份留样。
5 检验
5.1 包装和标志检验
5.1.1 检查包装有无破损,观察包装外观是否坚固、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
5.1.2 检查品名、标志、批号等是否齐全并无误,字迹是否清晰,包装标志是否符合GB/T 191-2000的规定。
5.2 重量鉴定
5.2.1 检验器具
感量为0.1kg的台秤和感量为0.1g的天平各一台。
5.2.2 鉴定方法
按SN/T 0188-1993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
5.2.3 单果重
从样箱中随机抽取10个单果,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重,称量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记录每个单果重。
5.3 感观检验
5.3.1 外观检验
5.3.1.1 外观检验方法
将抽取的样箱逐箱打开,对样品整体进行感官判定,并按腐烂果、损伤果与缺陷果的特征,对样果逐个用肉眼观察,拣出有缺陷的果实,并分别集中称重或记录个数。
对一个果实兼有不同的缺陷时,按腐烂果、损伤果与缺陷果的重轻顺序,只记录其中影响品质较重的一项。
5.3.1.2 外观检验结果计算
对定量包装的结果计算,将同类不合格果的重量逐一相加,按式(1)分别计算百分率;对标明果实个数包装的结果计算,以果实个数为基准,按式(1)计算百分率:
G
M = × 100% ………………………(1)
W
式中:
M 单项不合格果的百分率,%;
G 检验样品单项不合格果的重量(kg)或个数;
W 检验样品的总重量(kg)或总个数。
注:检验结果有效数字按GB/T 8170-1987修约,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5.3.2 果实纵径
从样箱中随机抽取10个单果,用水果刀将果实从果蒂至果顶剖开,用游标卡尺测量果蒂至果顶的距离(精确至1mm),即为果实纵径。记录每个单果纵径。
5.4 理化检验
5.4.1 样品制备
将样品去皮,取可食部分切碎、混匀,称取250g(精确至0.1g),放入高速组织捣碎机捣碎,用两层擦镜纸或纱布挤出匀浆汁液供理化检验。
5.4.2 维生素C
按GB/T 12392-1990的规定执行。
5.4.3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8210-1987中5.7.5的规定执行。
5.4.4 总酸度
按GB/T 12293-1990的规定执行。
5.4.5 固酸比
按NY/T 425-2000中5.4的规定执行。
5.5 安全卫生项目
依据合约、进口国的要求确定。
6 检验结果的判定
依据合约、进口国的要求进行综合判定,符合要求的判该检验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单果重及果实纵径以最小值为判定依据。
7 不合格的处置
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对整批货物返工整理的基础上重新提交检验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凡属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不允许复查。


编 制 说 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编号为“76-2003”制标任务而组织编写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依据GB/T 1.1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力求编写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制标理由
猕猴桃是我国近年来的一种新兴水果,它形如桃、色如梨,富含丰富的维生素C和17种氨基酸。据报道,它还含有较多的锌和硒,可预防治疗多种疾病。软化后食用,风味浓而香、甜酸,食用后回味无穷。正因为如此,猕猴桃倍受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近年来,本地区时有猕猴桃出口,出口货源已不局限于本地,也有从邻省收购而来。主要出口国家有加拿大和日本等。据查,目前国内只有DB 33/T 226.4-1998《江山猕猴桃》和NY 5106-2002《无公害食品 猕猴桃》、NY/T 425-2000《绿色食品 猕猴桃》这三项地方和行业标准,无相应的出口检验规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验检疫部门的执法把关和贸易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制定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显得非常迫切。
三、制标过程
本标准自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达制标任务后,我们就着手收集并研究国内外有关猕猴桃的标准资料,结合检验检疫和贸易双方的技术要求,在参照GB/T 8210-1987《出口柑桔鲜果检验方法》、SN/T 0883-2000《进出口鲜苹果检验规程》、SN/T 0885-2000《进出口鲜香蕉检验规程》、DB 33/T 226.4-1998《江山猕猴桃》、NY 5106-2002《无公害食品 猕猴桃》、NY/T 425-2000《绿色食品 猕猴桃》的基础上,对原先申报的标准名称——《出口猕猴桃检验检疫规程》,作了较大的调整,现更名为《出口猕猴桃检验规程》。本标准只对出口猕猴桃感官、理化、安全卫生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标准经过认真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以及参照有关标准的结构思路,而确定出抽样方案、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和不合格的处置等内容。
四、标准的效果
本标准一经审定颁布实施后,可使产、销、检三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检验方法,对于检验猕猴桃的出口质量,进一步做好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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