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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出售水果构成欺诈 消费者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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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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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6月21日讯 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货款人民币407.60元;并支付翻译费人民币60元。此次,是因为有消费者在家乐福中山公园店买了中文货牌与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不符的红提,而将上海联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今年2月,原告齐和生(化名)在被告开设的家乐福中山公园店购买了七包红提水果,单价为每公斤人民币59.60元,总计价款人民币407.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物品名为“进口红富士”且总价为人民币407.60元的收银条,每包的价格分别单列。该红提包装袋上标明“PRODUCE OF CHILE”。原告将有此英文内容包装代提供给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经翻译,其意思应为:智利的产品。该包装袋上带有条形码的标签系被告所粘贴,标签上注明“进口红富士、单价59.60元/KG”等,每包所对应的价格与收银条上分列的价格相对应。原告购买当日,家乐福中山公园店商场在出售红提的摊位处夹有一块塑料货牌,上面标有:“红提、29.80元/斤、产地.美国”的字样。故原告以被告商场出售红提的中文货牌与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不符构成欺诈消费者为由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职业打假人阎家明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407.60元;并按购货款一倍赔偿原告人民币407.6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向被告购买的红提水果已不存在,故不再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人民币407.60元,但仍要求被告赔偿407.60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承担翻译费人民币60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水果,被告同时出具了当日收银条,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釜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是进口红提,提供了收银条、包装袋、商场现场照片作为证据,尽管收银条和包装袋上对水果名称标明为“进口红富士”而非“进口红提”,但包装袋上印有条形码的标签系被告所贴,每个包装袋标签上标明的价格和收银条上分列的价格相一致,单价与被告陈述的进口红提单价一致,包装袋和现场照片中包装红提的塑料袋形状特征相符,故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复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原釜证明被告对本案讼争水果的产地有欺诈的行为,提供了商场现场照片和翻译件作为证据,照片显示在出售贴有被告条形码标签包装袋包装的红提摊位上夹有一块标明产地为“美国”的中文货牌,而包装袋上标明的产地经翻译后为“智利”,由此可认定原告购买的进口红提实际产地为智利,而被告则是以产地为美国来提示消费者。被告认为照片不能反映现场情况,且被告从未使用过照片中的货牌,被釜此提供了两块产地分别为美国和智利的进口红提货牌,但被告并不能证明在原告购买当日,该两块货牌是准确地放置在进口红提摊位上的。原告以进口红提产地出自美国而购买,但被告出售的红提实际产地为智利,显属故意误导消费者,因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长宁法院 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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