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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几个问题

已有 635 次阅读2010-8-3 12:51 |

 
      
 原作者: 清 源  文章来源: 商标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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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研制出一种能在夜晚发亮的产品,于1994年5月14日就该产品的制备工艺申请发明专利,经过长达七年的时间,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于2001年12月5日通过某商标事务所经事先查询后在该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夜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申请人据此以为一切顺利,就以“夜光”为商标申请了各类证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后花了许多费用,同时商品包装的设计工作也早已完成。但是,申请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标局于2002年8月27日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对此很不理解,于2002年9月5日致信商标局:“我们了解到,如果申请复审,不但会花费很长时间,同时还需交纳更多的费用。所以我们会觉得国家商标局这种做法,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商标局在受理时,已声明根据《商标法》对我们商标进行了审查,并收取了费用;但过了半年,又称,还是根据《商标法》,我们已受理的商标需要驳回。是此《商标法》不是彼《商标法》吗?或者是其它原因?”商标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简单介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02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也同时废止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审查的一般程序,申请人表示理解,并将考虑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选择放弃。
  上述案例反映出的情况在现实中屡屡发生,说明了虽然我国《商标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二十年,仍有许多人对《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申请、审查直至注册具体规定缺乏了解,以至于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走了许多弯路,浪费了许多金钱,耗费了许多精力,生了许多闷气。现对大多数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感到困惑不解的几个问题简要介绍如下,希望对他们以后再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所帮助。
  一、事先查询的必要性
  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在的在先商标,而通过商标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是否查询完全取决于申请人意愿。但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查询之前,最好正视以下现实: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逐年大幅度增长。1983年我国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量只有20807件,1992年也仅有93386件,1993年以后则每年都在13万件以上,2001年则达到27万多件,2002年更是创造了37.2万件的历史记录。截止2002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66万多件,挤身世界商标大国行列。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除了意味着我国商标事业的日益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外,同时也意味着申请商标注册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考虑到每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费用十数倍于事先查询费用,因此,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申请前的查询还是十分必要的。
  二、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
  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应该包括查询目前所有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商标服务机构通常会声明所提供的查询报告可能不含查询日前几个月(比如六个月)内申请的部分在先商标信息,也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商标信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自商标局收到之后须经形式审查分卡通过方建立检索手段,此时才能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商标信息。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之所以如此,主是因为商标申请量太大,不能及时进行审查)。这个时间就是所谓的“时间差”,另外,查询日前处于评审状态(比如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如最终获准初步审定并注册,则享有在先权利,但该部分信息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商标查询数据库,同样会产生“时间差”问题。“时间差”越短,事先查询的准确率就越高。由于各种主观条件的制约。“时间差”的问题短期内尚不能根本解决,至多能逐步缩短。因此,事先查询没有发现在先商标存在并不等于真的不存在在先商标。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时间差”原因导致事先查询的准确度问题,也不能得出经查询后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这是因为,事先查询仅仅是对是否存在与所查询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的查询。至于所查询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先查询并不能解决。这就是许多经事先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未因在先商标权存在被驳回。却因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被驳回的原因。
  三、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经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并不说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许多人对此不甚了解,以为收到了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就可以当做注册商标来使用了,以至于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实要了解这一点并不难,只要看一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四、商标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能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所进行的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审查”的过程其实就是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在先商标权审查”的过程则是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因为《商标法》前述条款只是对商标审查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在审查实务中仅凭这些原则性规定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工作的。因此,商标局还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对《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逐一进行解释、细化并举例说明,对各种形式的商标是否属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也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此作为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准则。但该准则只是商标局的内部资料,不公开发布,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现实中不少申请人对商标局如何进行实质裁审查毫无所知,以至产生一些误导,其原因除了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商标审查准则》没有对外公开发布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现行《商标审查标准》是依据1983年3月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于1994年12月修订后实施的,其中的有些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有一些审查实务中亟待解决的标准时并未涉及。因此,尽快制定与现行法律及当前实践相适应的新的《商标审查准则》,并作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规章公开发布实施,已刻不容缓。
  《商标审查准则》公开发布,将有利于商标申请人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慎重地选择申请注册的商标,从而提高他们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随意性和被动性。这样他们申请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也会大大提高,对商标局的不满和牢骚自然会大大减少。同时,审查准则公开后,自然提高了商标审查的透明度,无形中给商标审查人员增加了外部监督的压力,使之尽量减少、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力求客观、公正,力戒主观、随意。
  五、商标自申请到注册的一般程序及所需时间
  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无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也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起点,商标注册申请先经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商标注珊申请,再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对该申请是否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结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简而言之。商标自申请到注册须经形式审查-----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期满----核准注册并公告三个环节。
  由于近年来商标申请量居高不下,待审商标申请件有一定积压,即便在正常情况下(商标申请件手续齐备,填写规范,不会被退回补正),一件商标自申请到形式审查通过,也需两到三个月时间;实质审查完成准予初步审定至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一般需要六个月时间;加上《商标法》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三个环节总共需要一年时间。一件商标申请如果发生退回补正等情形,或因其他人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则其审查终结所需时间将超过一年。因为到目前为止,商标审查是按照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不同由不同的审查人员进行的,不同类别的商标申请量差很大,审查难度也高低不一,所以审查进度也很不一致,这就导致同样情况下的商标申请,审查终结所需的时间有的能够达到一年的理想水平,有的则要超出两、三个月甚至更长。这也是商标局规定商标申请的事后查询只有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半之后才予以受理的原因。
  六、关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决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时发给申请人的书面法律文书,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决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时发给申请人的书面法律文书,其中除了说明申请商标被驳回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及具体理由之外,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现实中有些申请人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后,尽管对商标局的决定表示不服,却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是向商标局写信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把《商标驳回通知书》又寄回商标局。这样做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耽误申请复审的期限,悔之不及。
  有些申请人错误地以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是一个单位,既然商标局已驳回了其注册申请,再申请复审还不是多花冤枉钱?其实不然。《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同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可见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非一个部门,而是隶属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机构。在商标注册审查及商标争议审理过程中,虽然两个部门执行的都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由于商标局进行的商标审查主要遵循普遍性和一般性原则,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复审等案件则必须从案件自身的情况出发,更多地考虑其特殊性及历史性,所以二者的决定往往并不一致。实践中发生的商标复审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推翻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而准予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商标规费”)。缴纳商标规费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之一,如果仅提出商标申请而不缴纳商标规费,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申请人都能接受,现实中有些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被驳回以后要求商标局退回当初缴纳的商标规费,或者换一份商标申请而不缴纳费用,要求用原先缴纳的商标规费抵充。这是对现行商标规费收缴办法不了解所致。商标局在1996年1月15日下发执行的《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缴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此前执行的分步计收商标规费的办法(申请人申请时的先交纳申请费和审查费,申请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再交纳注册费和印花税票费)同时废止。商标规费的收缴由分步计收改为一次收取,大大简化了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周期,避免了申请商标在申请、审查、注册过程中因多次对款而容易出现的延误、遗失等问题,在促进商标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感到困惑不解的问题可能不止这些。但不管是什么问题,总有可以解决的途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只有一个,但内容很多,涵概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的各个方面。为了能够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少一些盲目性、多一些主动性,认真学学《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当不失为首要之选。
  注释:
  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②出上数据参见2003年第一期《商标通讯》;
  ③驳回复审准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占复审商标的比例在2001年底之前大约是25~30%, 现在大约是40%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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